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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47章 俢敕(3/3)

。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,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。可以说这是本朝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,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,均要进行编敕。

到了南宋时期,由于原来按敕、令、格、式法律形式及发布时间汇编的方法,缺少条理,难于检索使用,所以淳熙年间改为根据法律的内容、性质、功用,分门别类,依事编排,并将这种体例冠名为“条法事类“。在敕、令、格、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,将敕令格式以“事“分类统一分门编纂。赦,是皇帝诏令一种,地位还重于令;格,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;式,各种章程细则。

另外还有一种叫做编例,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。其中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,被相继沿用,成为惯例。编例是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进行汇编,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。例由于形象、具体,使用时的方便、灵活,实践中经常出现“法令虽具,然吏一切以例行事,法当然而无例,则事皆泥而不行“的现象,甚至跃居于法令之上,造成宋代法制进一步混乱。

所以说大宋朝除了一本抄的《宋刑统》根本没有企图法典,而一般法律都是编敕的形式出现的。赵昺作为现代人不难想象出其中的混乱,大宋朝到自己已经是第十八位了,其间有多少事情发生,而敕更是不知道下了多少道,其中往往又是因时、因事的不同而颁布的。将这些全部作为法律实施,其中不免又重复或是矛盾,更因形势的变化而变得不合时宜,依然参照执行,恐怕自己都打起来了,不乱才怪。

本来赵昺准备在进入临安后,商议国是时将俢敕作为一件大事来做,以统一国家的法令,却被‘休养’了,事情自然也就放下了。今天想到官吏的问题,他觉得应该尽快实施,一者可以用制度的形式重新划定两者间的关系;二者官员也不必因为不知法令而无法视事,从而减少对胥吏的依赖;三者通过律法约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,减少社会矛盾。

不过赵昺也明白制定、修改法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,即便是现代从提出议案到实施都要花费数年的时间,何况在古代。而让他烦恼的是修订法律自己还说了不算,虽然叫做‘敕’,所有的敕条并均以皇帝名义颁行天下,而修敕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通晓法学的士大夫手里。

千万不要以为皇帝“出口成敕”,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,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儿。朝廷有专门负责修订、汇编法律的机关,叫做“详定编敕所”。编敕所由提举、同提举、详定官、删定官及若干文吏组成,在编敕过程中,每个立法官都可以对草案提出意见,但提举与详定官拥有对法律草案定稿的权力。

其次,修敕局启动立法程序后,朝廷会利用遍布各州县的粉壁,出榜公告天下,征集立法建议。所有人都可以到衙门投书提出合理化建议,州县政府收集后用“急脚递”送达京师进奏院,再由进奏院交给“详定重修敕令所”。凡建议得到采用者,“即保明申朝廷,乞与推恩”。最后,法典经皇帝批准,颁布生效之后,如果民众发现其中的缺陷,还可以向朝廷奏陈立法得失,并建议修订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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