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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62章 改组“中基会”的风波(2/4)

方董事对修改章程的担忧。

在此期间,孟禄和蔡元培等人曾通过函电往来讨论此事。孟禄认为,中基会的组织管理应该相对独立于政府,不受政局变动的影响;如果擅自进行改组,不仅无法保证董事会的连续性,还会引起不必要的外交冲突。蔡元培则强调:“因为中华基金会的中方成员是曹锟委派的,所以政府对此会的改组是必要的。”

10月4日,时事新报发表大学院改组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说明,内称自国民政府明令改组中基会以后,大学院多次接到外交部来函来电,通报美国方面的反映。这些反映可以归纳为三点:一是改组董事会以及修改章程没有得到美国政府同意,违背了原来的约定;二是董事会是非政治机构,不应该受政局变化的影响;三是原章程规定董事应该自选,如今由政府委派,违背了自选原则。

对于这些意见,大学院的解释是:第一,美国退还庚款,本来是无条件的,因此这次修改章程和改组董事会不需要征求美国政府同意。第二,董事会成立时,曹锟政府曾拒绝学术教育团体推举的人选,这说明此事一开始就无法脱离政治。第三,由贿选总统任命的这个董事会,是不可能通过自选方式来完成其更新换代的;只有对它进行改组,才能走上非政治的道路。而在此之前,蔡元培为了辞职已经携带家眷离开南京,由杨杏佛代行其事。这好像证明了胡适的先见之明。

尽管大学院的解释振振有词,但是早在9月13日,胡适就收到杨杏佛以大学院名义发来的一份公函,内有“现准孟禄来电,请从缓改组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”等语,并请胡适、蒋梦麟“将这次改组理由及补救办法”,向孟禄详细解释,以免引起误会。可见杨杏佛等人虽然表面上嘴硬,实际上已经在寻求妥协和退路了。

问题是中基会的改组不仅引起了误会,还涉及到两个重要的问题。

第一是外交和法律的问题。

按照规定程序,美国退还的第二批庚子赔款,是在中基会成立之后,由美国总统签署命令拨付的。现在中国政府对它进行改组,等于说原来的受款机构已经不复存在,即美国政府已经失去付款对象,不能继续付款了。美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,要想改变这种令人尴尬的状况非常困难。可见南京政府改组中基会之举,过于草率。

第二是观念和影响的问题。

按照杨杏佛等人的想法,既然国民革命已经成功,国民政府即“国民的政府”已经成立,那就应该对中基会进行改组,因为它毕竟是由贿选总统曹锟任命的。但是他们没有想到,越是一个好的政府,就越应该尊重学术文化教育的独立。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。何况政府的“好”“坏”是相对而言、不以个别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。因此,假如一个“好”的政府不能保护学术文化教育的独立,那就很可能为“坏”的政府破坏这种独立留下借口,甚至是开了先河。对于这个问题,孟禄教授有一句非常精辟的话。他说:“如果一个出于最善良动机的好政府可以干涉董事会的运作,那么一个带有自私动机的坏政府也可以做同样的事情。”

1928年10月,南京国民政府因改制而取消大学院,并在行政院之下设立教育部。11月下旬,胡适收到新任教育部长蒋梦麟来信,讨论中基会改组的事应该如何补救。蒋根据孟禄、任鸿隽的意见,提出由教育部召集原来的董事开会,让政府不喜欢的5人辞职,再补选5名新的董事。至于修改章程的问题,可以由新董事会讨论解决。蒋还说,等到孟禄抵达上海后,就可以开会。

12月3日,蒋梦麟电邀胡适抵达南京,并于当晚宴请胡适、蔡元培、任鸿隽、王宠惠、罗家伦、孙科等人。胡适曾对孙科说,事已至此,最好由新董事致函原董事会,情愿放弃董事资格,请原董事自由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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